2016年8月24日,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金融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的出臺結束了網絡借貸行業沒有政府監管的野蠻生長期,標志著行業開始進入到一個有法可依,依法創新,公平競爭的嶄新時代。
《暫行辦法》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條,涵蓋了網貸內涵、基本原則、業務規則、禁止性條款、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各項內容。明確規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規定了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等。互融云總經理解宇舟認為,《暫行辦法》的出臺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十分利好,網貸行業將迎來大發展。
(一)明確中介地位,備案雙負責促進行業積極發展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準入條件,首先是備案制,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互融云總經理解宇舟認為這種備案、雙負責監管的制度而非此前業界較為擔心的持牌照模式,給予了網貸行業較大的創新發展的空間,同時再次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地位,從此網貸是一個由銀監會監管、受國家認可的行業,這對以后的業務開展都有正面積極地影響,互融云總經理解宇舟解釋道。
(二)對接銀行存管,為網貸資金安全保駕護航
《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平臺要對資金進行銀行存管,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成功對接銀行存管的平臺在行業內只有不到3%,有了政策的引導,在未來一年半年的時間內,諸多P2P網貸平臺將會積極與銀行對接,之后平臺資金是否銀行存管將會成為投資人判斷網貸平臺資金安全的重要依據。
(三)限制借款額度,分散投資人債權風險維護金融秩序
《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在單個平臺借款上限為20萬(在多個平臺借款上限為100萬),企業在單個平臺借款上限為100萬(在多個平臺借款上限為500萬),最多不超過5個平臺進行借款。這對絕大多數網貸平臺來說是個不小的沖擊,尤其是一些以企業貸為主要業務模式的平臺。解宇舟認為,網貸行業作為銀行業補充,做小額分散的業務才能滿足P2P網貸行業的本質。P2P網貸平臺風向管控機制不足,這種限額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保護,同時有利于社會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以保證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
(四)對比小額貸款,網貸行業制度寬松優勢多
互融云總經理解宇舟表示,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有8000多家,而網貸平臺只有2000多家,根據多年從業經驗分析,他認為相比較于小額貸款行業,網貸行業具有以下優勢:
1、小貸公司必須自己出注冊資本金,網貸公司沒有資本金要求,相當于是業務沒有上限;
2、《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網貸平臺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能為借款人擔保,本質上是沒有經營風險的,而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自己承擔還款違約風險;
3、《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也就是說網貸行業的大部分借貸流程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所有的網貸公司都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而小貸公司有服務地區的限制,除非拿到互聯網小貸牌照,否則只能在審批區域內經營。
此次頒布的《暫行辦法》是眾多網貸平臺的整改合規運營的指引,《暫行辦法》確立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重要地位,從業務模式上來看,平臺扮演的更像是一個銀行中介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對借款人和投資人進行資金撮合,這一重要地位的確立,明確了平臺不用為借款人進行資金擔保,減輕了平臺在運營過程中面臨的違約、逾期、壞賬的資金壓力。互融云總經理解宇舟認為,《暫行辦法》撥開了網貸行業發展迷離的面紗,現在云開霧散,平臺完全可以依照辦法對平臺進行整改,隨后網貸行業將迎來大發展。